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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进一步细化了哪些单位有权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
《细则》明确,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此外,《细则》还重点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具体类别,细化了每类服务的概念、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时,适应国有单位转企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情况,细化了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等;并且,明确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平台账号用户管理制度、用户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